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03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朱旭诉被告程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3民初886号原告朱某,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程某,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朱某与被告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2015年3月6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5万元,承诺一个月还款。被告于2015年3月6日出具借据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现被告以无钱为由拖延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5万元;2、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被告程某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庭审中,原告朱某向法庭提供借条一份,欲证明2015年3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采信。被告程某未参加庭审,视为放弃质证、举证权利。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告陈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借款给被告程某,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程某应依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对原告朱某要求被告程某返还欠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朱某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被告程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艳飞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对本判决不服,在判决生效后,有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