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03刑初72号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3年6月7日、2014年10月22日、2015年12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大连市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景锋、代理检察员刘诗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上旬某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在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630-2号502室,容留张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5年12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张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为其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某分别于2015年11月上旬某日下午及同年12月11日20时许,在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630-2号502室,容留张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上述事实,有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拘留证明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告知笔录,吸毒工具照片,辨认笔录,光盘一张,证人张某、汤某某、朱某某证言笔录,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文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巍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