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法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黄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法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黄花,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申请人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黄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乌中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同时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详细地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5)乌中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哈斯其其格代理审判员 王 林代理审判员 照日格巴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侯 青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