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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中刑终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薄晓峰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俊国,薄晓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刑终字第395号原公诉机关五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俊国,男,196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五台县人,五台县联通分公司职工,住五台县。诉讼代理人张继平,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薄晓峰,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人,原五台县联通公司副经理,住忻府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五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郭秀堂,山西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五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薄晓峰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俊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五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俊国、原审被告人薄晓峰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撤销五台县人民法院(2015)五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5)发回五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泳江审判员  侯 亮审判员  赵 耀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