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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安文清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文清,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620号申请执行人安文清,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星唐徕湾小区*******号。被执行人张勇,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星唐徕湾水岸********号。申请执行人安文清与被执行人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依据(2015)平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调解书已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及诉讼费合计34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0000元,未执行标的24000元,执行费410元也未交纳。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查找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保证于2016年8月20日前还清下剩欠款,申请执行人也同意该保证,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oz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loz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运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