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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2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高红彦与贾利苹、贾江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红彦,贾利苹,贾江朋,高彦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240号原告高红彦(曾用名高红艳),女,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武安市武安镇塔面街人。委托代理人高利娟,河北玉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利苹(曾用名贾利平),女,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武安市武安镇东关街朝阳街人。被告贾江朋,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武安市石洞乡坦岭村人,现住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林英杰,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彦兵,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武安市武安镇东关街朝阳街人。本院审理原告高红彦与被告贾利苹、贾江朋、高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红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高红彦承担。审判长  郝海安审判员  野进民审判员  曹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宏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