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朱会宣与蒋立臣、夏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会宣,蒋立臣,夏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600号原告朱会宣,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蒋立臣,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夏春燕,女,1971年11月5日出生,回族,住商丘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超,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会宣与被告蒋立臣、夏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会宣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朱会宣负担。审判长 刘卫星审判员 隋冬梅审判员 董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娜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