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3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辉与杨兰柱、陈翠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杨兰柱,陈翠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3602号原告王辉,女,1972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址定州市。被告杨兰柱,男,1976年1月1日生,汉族,住址定州市。被告陈翠红,女,1972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址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诉被告杨兰柱、陈翠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王辉负担。审判长 张淑惠审判员 杨建立审判员 解立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玉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