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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2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275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波。委托代理人许琴。被执行人董红。上列当事人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05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当事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740元、案件受理费3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执行费50元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0514号民事判决确定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泽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