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8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芜湖晶宇威尔耐磨工业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晶宇威尔耐磨工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8民初139号原告:芜湖晶宇威尔耐磨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鸿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兴海,安徽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达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俊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东升,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晶宇威尔耐磨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鲁苗苗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