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877号原告宋某某,男,193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黄某某,女,1953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建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海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