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进与区富豪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进,区富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刘进,男,汉族,1978年9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区富豪,男,汉族,1957年1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申请执行人刘进与被执行人区富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法民三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的确定,区富豪应当在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向原告刘进归还借款210000元及利息,由于区富豪没有履行。根据刘进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区富豪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区富豪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被执行人区富豪在期限内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区富豪在鹤山市沙坪镇城区内和家乡各有房屋一间,依法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区富豪在鹤山市沙坪镇城区内的房屋,由于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有案件执行中,因此所得款项进行分配,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暂未有发现被执行人区富豪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区富豪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客观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它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启全代理审判员 李耀荣代理审判员 林兆盈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任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