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4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熊雪萍、欧高菱、欧双菱、欧全安、陈淑芳诉被告张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雪萍,欧高菱,欧双菱,欧全安,陈淑芳,张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4民初136号原告熊雪萍。原告欧高菱。法定代理人熊雪萍。原告欧双菱。法定代理人熊雪萍。原告欧全安。原告陈淑芳。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建才,威远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丽。委托代理人陈化礼,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勇,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苏秋文,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熊雪萍、欧高菱、欧双菱、欧全安、陈淑芳诉被告张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五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明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