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第2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乃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乃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第2108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碧海鸿庭物业楼。法定代表人丁荣凤,总经理。被执行人冯乃涛,无职业。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乃涛(2015)滨塘民初字第1905号物业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