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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18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耿言宏、刘昌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言宏,刘昌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858-2号申请执行人耿言宏,男,汉族,1968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刘昌胜,男,汉族,1977年1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1396号民事调书,于2015年8月7日以(2015)包执字第0185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昌胜所有的皖A×××××丰田牌轿车进行。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昌胜所有的皖A×××××丰田牌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 利审判员 仇雪霞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严啸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