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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1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瑞松与被执行人蒋从军、蒋金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瑞松,蒋从军,蒋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1执124号申请执行人梁瑞松,男。被执行人蒋从军,男。被执行人蒋金波,男。本院依据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5)衡中法民三终字第297号民事调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蒋从军、蒋金波应履行调解书确定的2016年2月6日前偿还借款¥3000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从军、蒋金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蒋从军在银行帐户的个人存款¥300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蒋金波在银行帐户的个人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常成审判员  王建民审判员  徐仲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伍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