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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狄义亮与裴荣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义亮,裴荣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221号原告:狄义亮,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裴荣梅,女,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2016年1月7日受理了原告狄义亮与被告裴荣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公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朱公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