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狄义亮与裴荣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义亮,裴荣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221号原告:狄义亮,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裴荣梅,女,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2016年1月7日受理了原告狄义亮与被告裴荣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公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朱公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