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销售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告山东瑞康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东营瑞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422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750号5号楼2-401。代表人刘德祥,总经理。被告东营瑞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沙河路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与被告东营瑞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200元,减半收取51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德红审判员 齐教元审判员 尹庆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纪慧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