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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2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陈效文与张某红、赵秀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效文,张太红,赵秀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329号原告:陈效文,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太红,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赵秀俊,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效文诉被告张太红、赵秀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效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效文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人民陪审员  詹霄霄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史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