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民终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赵玉天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王立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赵玉天,王立庆,王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民终5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与张衡路交叉口西南角茹楼村委办公楼***层。负责人刘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巍,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玉天。委托代理人康晓东,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立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娇(身份证姓名王姣)。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与被上诉人赵玉天、王立庆、王娇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赵玉天于2015年7月17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镇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巍,被上诉人赵玉天的委托代理人康晓东,被上诉人王立庆、王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2月2日18时20分许,赵玉天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207国道自南向北行驶至207国道镇平县城郊乡大刘营村杨庄路口南9.5米处左转弯时,与沿207国道自北向南行驶的王立庆驾驶的豫A号轿车相撞,造成赵玉天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镇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立庆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赵玉天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赵玉天被送往镇平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赵玉天病情为:1、右股骨骨干骨折;2、右拇指骨折。住院期间两人护理,术后因病情需要,自购人血白蛋白。赵玉天共住院27天,花费医疗费22569.6元。出院时,镇平县人民医院出具出院证,出院证上医嘱:赵玉天需继续卧床休息6-8周,半年内避免体力劳动,需1人陪护,加强营养,待骨折愈合后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王立庆垫付赵玉天20000元。经赵玉天申请,原审法院委托南阳万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赵玉天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该所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鉴定,鉴定意见为赵玉天伤残程度符合十级伤残。赵玉天支付鉴定费760元。王立庆驾驶的豫A号轿车属王娇所有,事故发生之日属王立庆借用,该车在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含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保险期限为2014年10月30日至2015年10月29日。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保险期限为2014年10月30日至2015年10月29日。赵玉天自2012年6月8日开始,在兰州市路鑫达玉器店上班,从事玉器加工工作。王娇的豫A号轿车也在事故中受损,支付修理费6900元,经镇平县价格中心鉴定,王娇车损价格为5520元。事故发生后,王娇支付施救费900元。经镇平县价格中心鉴定,赵玉天的两轮摩托车车损价格为1430元。另查明,2014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28472元/年,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4391.45元/年。原审法院认为,车辆行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违反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次事故中,王立庆借用王娇的豫A号轿车,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车在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因此,赵玉天要求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王立庆赔偿的请求成立,予以支持。赵玉天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王娇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赵玉天要求王娇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赵玉天住院27天,其实际损失为:1、医疗费22569.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20元/天计算27天,即540元;3、营养费根据医院出院医嘱,6-8周加强营养,按照20元/天计算83天(住院27天加卧床休息8周56天),即1660元;4、护理费。住院期间按照2014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28472元/年以2人护理计算27天,即28472元/年÷365天/年27天2人=4212.30元;出院后护理费按照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4391.45元/年以1人护理计算56天(卧床休息8周),即24391.45元/年÷365天/年56天1人=3742.25元;5、误工费,赵玉天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从事玉器加工工作,所取得收入不固定,故误工费按照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4391.45元/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计算224天,即24391.45元/年÷365天/年224天=14969元;6、伤残赔偿金,赵玉天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故伤残赔偿金应按照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4391.45元/年计算20年,并考虑伤残等级计算,即24391.45元/年20年10%=48782.9元;7、车损1430元;8、交通费810元;本次事故造成赵玉天十级伤残,给其精神上造成了伤害,应给予一定物质补偿,因赵玉天在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结合镇平县的经济发展水平,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元。赵玉天损失总额为101716.05元。赵玉天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24769.6元,超出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的10000元,应由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内赔偿赵玉天10000元。赵玉天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总额为75516.45元,未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110000元,应由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赵玉天75516.45元。赵玉天车损1430元,未超出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的2000元,应由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赵玉天1430元。综上,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赔偿赵玉天86946.45元。剩余损失14769.6元,根据本次事故的责任划分,王立庆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应由王立庆承担剩余损失30%的责任,即14769.630%=4430.88元。因王立庆所驾车辆在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者险,该损失应由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因赵玉天的损失已由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足额赔偿,王立庆不再承担支付赔偿款的责任。王立庆已垫付赵玉天的20000元,赵玉天在获得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赔偿后应返还给王立庆。赵玉天尚需二次手术,赵玉天本案中并未主张二次手术费,待二次手术费发生后,赵玉天可另行处理。王立庆、王娇反诉要求赵玉天承担车损及施救费,因赵玉天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王娇损失有:1、车损5520元。2、施救费900元。损失总额为6420元。应先由赵玉天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王娇车损2000元,剩余损失4420元,根据本次事故责任划分,赵玉天应承担70%的责任。即442070%=3094元。综上,赵玉天应赔偿王娇5094元,王娇反诉要求赵玉天赔偿5000元,予以支持。王立庆并未受损,其反诉要求不予支持。因赵玉天诉讼请求获得部分支持,本案案件受理费应由双方合理分担。原审法院判决:一、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赵玉天损失86946.45元(含被告王立庆已垫付的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4430.88元。二、限原告赵玉天(反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被告王娇(反诉原告)5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1元,鉴定费760元,反诉费50元,合计3681元,原告负担681元,由被告王立庆负担3000元。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上诉称,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使其承担的赔偿费用超出了法定标准。医疗费其应在医保范围内予以赔付;参照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其认为受害人构不成伤残,残疾赔偿金不应支持;护理期限过长。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其赔偿赵玉天81377.33元,上诉费由被上诉人合理分担。赵玉天答辩称,医疗用药根据病情而定,其所用药都在合理范围之内;伤残鉴定是原审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作出,原判支持残疾赔偿金合理;护理期限有医嘱,符合客观事实。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立庆、王娇答辩称,服从原审判决。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判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赵玉天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治疗,药品的选择和使用取决于病情治疗的需要,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关于其应在医保范围内赔付医疗费的主张依据不足。关于伤残赔偿金问题,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赵玉天的伤残程度构成十级伤残,原判支持残疾赔偿金正确。关于护理期限问题,镇平县人民医院出院证载明,赵玉天需“继续卧床休息6-8周……半年内避免体力劳动……”等,结合赵玉天的伤情等情况考虑,原判支持赵玉天住院期间27天和出院后56天的护理费适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清军审判员 田晓凯审判员 薛庆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娄 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