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2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邓志强与邱志明、邓珊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志强,邱志明,邓珊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2民初181号原告邓志强,男,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邱志明,男,汉族,住龙川县龙川县。被告邓珊玲(被告邱志明之妻),女,住龙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志强诉被告邱志明、邓珊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志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志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450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涛审 判 员 彭小明人民陪审员 骆玉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付乐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