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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罗荣华与蒋丹福、张志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荣华,蒋丹福,张志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1758号原告罗荣华,男,195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吴永焕,龙岩市新罗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蒋丹福,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张志娟,女,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荣华与被告蒋丹福、张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蒋丹福名下的房屋进行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荣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蒋丹福、张志娟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莲东北路19号阳光莲景苑2幢412室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号)。二、查封案外人陈丽萍(公民身份号码、罗鑫(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村龙门塔住宅小区(御佳园)日晟路1幢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号)三、在查封期间内,被告蒋丹福、张志娟,案外人陈丽萍、罗鑫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续行查封的,原告罗荣华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蒋丹福、张志娟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章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叙颖(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