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4民初2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谭龙平、卢中强等与蔡远钊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龙平,卢中强,蔡远钊,张秀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2657号原告:谭龙平,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卢中强,男,195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琳君,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香玉,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蔡远钊,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被告:张秀英,女,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原告谭龙平、卢中强诉被告蔡远钊、张秀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谭龙平、卢中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龙平、卢中强撤诉。案件受理费3323元,由原告谭龙平、卢中强负担。审判员 郭 美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思远(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