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蔡永田与盛先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永田,盛先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908号原告:蔡永田,男,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盛先群,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蔡永田与被告盛先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於 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杜玉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