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7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立荣与刘胜利、郑东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荣,刘胜利,郑东升,马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744-1号原告张立荣。被告刘胜利,成年。被告郑东升,成年。被告马晓辉,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荣诉被告刘胜利、郑东升、马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原告担保人张宝东的鲁N×××××号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允许变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福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尚淑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