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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4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韩先全与广东亿海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先全,广东亿海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4233号原告:韩先全,男,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公民身份号码×××341X。委托代理人:薛洪和,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亿海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肖永青。原告韩先全诉被告广东亿海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亿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先全委托代理人薛洪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亿海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先全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1月17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5年6月3日对账确认工程款,双方签下对账单确认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合计351438元,但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据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14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韩先全对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有:1.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2.工程承包合同;3.对账单。因被告广东亿海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通知其应诉,公告期届满后,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亦未到庭应诉、质证、举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7日,原告韩先全(乙方)与被告广东亿海公司(甲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中山市大涌镇青岗村广东亿海木业界木厂基础土建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发包给乙方,工程价格以实际平方数核算,工程全部材料进场二天内,甲方须支付乙方总工程款的10%,承台及地梁全部做好三天内支付20%,全部工程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支付30%,余下40%工程款,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付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进场施工。2015年6月3日,原被告签订对账单,对账单记载工程总金额为351438元,扣除已购进材料(砖、石粉、沙)后金额为337968元,备注“沙、砖、石粉等工程材料已采购现正待用”。对账单签订后,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经追讨未果,遂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系个人,不具有土建工程施工资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无效。但鉴于原告已完成了工程,被告没有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且与原告进行了结算,故可以参照双方签订的对账单对案涉工程款进行结算。对账单记载工程总金额中沙、砖、石粉等工程材料已采购现正待用,即表明该工程材料尚未使用,而且,在对账单最后一栏记载扣除已购进材料(砖、石粉、沙)后金额为337968元,说明双方有同意扣除前述材料款的意思表示,且按扣除后的金额337968元为最终结算金额,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37968元,并从结算之日即2015年6月3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广东亿海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论的诉讼权利,相应的诉讼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亿海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韩先全支付工程款337968元及利息(利息以337968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韩先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72元,诉讼保全费1578元,合计8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韩先全负担312元,被告广东亿海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838元(被告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宇审 判 员  梁丹妮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绮湘刘佳林第4页共4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