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2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公司与欧柏华、谢小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公司,欧柏华,谢小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2民初7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公司。负责人邓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萍,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柏华,男。委托代理人曾浩诚,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小良,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公司与被告欧柏华、谢小良追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欧柏华在答辩期间,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欧柏华认为,本案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由被告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为湖南省嘉禾县坦坪乡,此案应由嘉禾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追偿权系基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因此本案应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的管辖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及保险标的物均不在本县,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被告户籍地系嘉禾县坦坪乡扒家村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欧柏华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公司与被告欧柏华、谢小良追偿权纠纷移送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秀兰审 判 员 周 瑞人民陪审员 李尚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亚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