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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执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武汉钱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武汉华宇燃料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不动产登记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第48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钱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法定代表人:舒畅,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华宇燃料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单和平,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仲裁委员会(2015)武仲裁字第0001282号裁决书,于2016年3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华宇燃料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华宇燃料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协助申请人武汉钱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到有关部门办理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三道街11号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华宇燃料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三道街11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过户至武汉钱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成交价5250098元)。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华宇燃料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付文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