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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2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罪犯张富帮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392号罪犯张富帮,男,汉族,小学文化,1950年3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4)沭刑初字第0482号刑事判决,撤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通中刑执字第0817号对罪犯张富帮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张富帮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与前犯盗窃罪尚未执行的刑期二年七个月二十七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三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二十七日(刑期至2016年9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三个月,追缴违法所得四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6年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张富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张富帮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监狱记奖,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未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富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退出违法所得,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富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六日(刑期至2016年4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