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云与张社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张社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289号原告王云,女,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社香,女,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诉被告张社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云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晓燕人民陪审员 赵根松人民陪审员 吴晓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