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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4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云与张社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张社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289号原告王云,女,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社香,女,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诉被告张社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云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晓燕人民陪审员  赵根松人民陪审员  吴晓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