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济高新区执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张宪廷与邓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宪廷,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执字第96-2号申请执行人张宪廷。被执行人邓伟。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济高新区商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过程中,共计执行被执行人邓伟案件款241887.77元,并已支付申请人张宪廷。案件受理费2555.00元,执行费3755.0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申请执行人收到案件款241887.77元后同意放弃追索本案剩余案件款12604.23元和迟延履行金,应裁定(2012)济高新区商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济高新区商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夏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