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高密市玉鸟鞋材有限公司与高密市军鲁鞋业有限公司、李海铭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玉鸟鞋材有限公司,高密市军鲁鞋业有限公司,李海铭,夏传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850号原告(反诉被告)高密市玉鸟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静。委托代理人楚晓玲。被告(反诉原告)高密市军鲁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铭。被告李海铭。被告夏传明。委托代理人刘庆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高密市玉鸟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高密市军鲁鞋业有限供公司、李海铭、夏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高密市军鲁鞋业有限公司、李海铭、夏传明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高密市军鲁鞋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反诉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高密市玉鸟鞋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高密市军鲁鞋业有限公司、李海铭、夏传明的起诉;二、被告(反诉原告)高密市军鲁鞋业有限公司的反诉按撤回反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197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审 判 长 付平平人民陪审员 孙晓玉人民陪审员 刘玉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于凌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