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5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高密市玉鸟鞋材有限公司与高密市军鲁鞋业有限公司、李海铭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玉鸟鞋材有限公司,高密市军鲁鞋业有限公司,李海铭,夏传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850号原告(反诉被告)高密市玉鸟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静。委托代理人楚晓玲。被告(反诉原告)高密市军鲁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铭。被告李海铭。被告夏传明。委托代理人刘庆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高密市玉鸟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高密市军鲁鞋业有限供公司、李海铭、夏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高密市军鲁鞋业有限公司、李海铭、夏传明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高密市军鲁鞋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反诉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高密市玉鸟鞋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高密市军鲁鞋业有限公司、李海铭、夏传明的起诉;二、被告(反诉原告)高密市军鲁鞋业有限公司的反诉按撤回反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197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审 判 长  付平平人民陪审员  孙晓玉人民陪审员  刘玉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于凌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