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执7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张仁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张仁喜,屠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7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商海南街1号。负责人:黄阳波。被执行人张仁喜,男,195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屠美珍,女,195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34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1343504.24元及息和执行费用15835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2016年3月21日,本院以(2016)浙1004执78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仁喜、屠美珍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丁岙村南官大道279号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仁喜、屠美珍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丁岙村南官大道279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号;土地证号:路国用2011第19**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陈 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卢梦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