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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乔某英与董翠侠、李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素英,董翠侠,李宗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619号原告:乔素英,女,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董翠侠。被告:李宗超。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素英与被告董翠侠、李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素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翠侠、李宗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乔素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素英撤回对被告董翠侠、李宗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乔素英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苏勇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