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孙良永与马恒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良永,马恒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孙良永被执行人马恒山本院受理的孙良永与马恒山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马恒山应按判决书偿付申请执行人孙良永欠款21294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10月1日计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息随本清),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50元、执行费31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62940元(余款150000元被执行人已于诉讼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2250元、执行费31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3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安审判员 祁保业审判员 白向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立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