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红静与李万敏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静,李万敏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民初609号原告王红静。被告李万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静与被告李万敏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红静负担。审判员 马荣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红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