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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红静与李万敏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静,李万敏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民初609号原告王红静。被告李万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静与被告李万敏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红静负担。审判员  马荣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红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