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92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文俊山与李海燕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俊山,李海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92民初57号原告文俊山,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8日。委托代理人母贤俊,绵阳市涪城区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海燕,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文俊山诉被告李海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文俊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俊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文俊山负担。审判员 李美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淳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