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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92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文俊山与李海燕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俊山,李海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92民初57号原告文俊山,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8日。委托代理人母贤俊,绵阳市涪城区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海燕,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文俊山诉被告李海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文俊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俊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文俊山负担。审判员  李美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淳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