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22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2016)赣0622民初318号冯文胜诉李连菊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胜,李某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22民初318号原告冯某胜,男,1986年05月04日出生。被告李某菊,女,1986年06月29日出生。原告冯某胜诉被告李某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胜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冯某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胜撤回对被告李某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胜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徐水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邹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