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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22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2016)赣0622民初318号冯文胜诉李连菊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胜,李某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22民初318号原告冯某胜,男,1986年05月04日出生。被告李某菊,女,1986年06月29日出生。原告冯某胜诉被告李某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胜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冯某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胜撤回对被告李某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胜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徐水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邹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