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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1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李桂英、曾凌等与扬州华美船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英,曾凌,曾志敏,扬州华美船业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81民初170号原告李桂英。原告曾凌。原告曾志敏。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福祥,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华美船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扬州华美船业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朱晓岚。委托代理人曾全生,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宝妹,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桂英、曾凌、曾志敏与被告扬州华美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余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凌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福祥、被告委托代理人曾全生、汪宝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桂英、曾凌、曾志敏诉称,2010年,曾伟带工人为被告华美公司建造船舶,到2012年3月,被告华美公司共欠曾伟工人工资187万元。2013年5月,曾伟向法院起诉,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但华美公司一直未按调解协议支付工人工资。现被告华美公司已被宣告破产,××去世,三原告系曾伟的继承人。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华美公司所欠曾伟的债务为工人工资,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其提供的证据有:1、居委会证明1份;2、居民死亡殡葬证和死亡医学证明书1份;3、债权审核初步结果通知书1份;4、(2013)仪民调初字第0331号民事调解书1份;5、劳务工资结算表1份;6、调查笔录1份。被告华美公司辩称,法院受理华美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曾伟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管理人经审核发出债权审核通知,确认曾伟申报的债权为普通债权。曾伟与华美公司之间是民事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判决。其提供的证据有:1、(2014)仪商破字第0002-1号民事裁定书1份;2、(2014)仪商破字第0002-1号决定书1份;3、(2014)仪商破字第0002-2号民事裁定书1份;4、华美公司破产债权申报登记表1份。经审理查明,曾伟系扬州市广陵区安敏建材经营部业主,2010年期间,安敏建材经营部曾与被告华美公司协议由其为华美公司建造船舶。2011年12月30日,经双方对账,华美公司确认欠安敏建材经营部劳务队工人工资1870000元。2013年5月27日,曾伟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华美公司支付所欠劳务费18700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曾伟与华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华美公司分期向曾伟支付上述款项。后华美公司未能按约给付此款。2014年3月,华美公司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华美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裁定,受理华美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华美公司破产清算组担任华美公司管理人。2015年8月25日,本院裁定宣告华美公司破产。在本院审理华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期间,曾伟向华美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2015年8月20日,破产管理人向曾伟发出债权审核初步结果通知书,确认曾伟对华美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为1642155.35元。2015年11月7日,××去世,原告李桂英系曾伟妻子,原告曾凌系曾伟之子,原告曾志敏系曾伟之女。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工资结算表、本院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决定书、债权审核初步结果通知书、居委会证明、死亡医学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对上述事实、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被告华美公司与扬州市广陵区安敏建材经营部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曾伟作为安敏建材经营部的业主,其依据承揽合同对被告华美公司享有的债权并非破产法规定的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华美公司所欠曾伟的债务为工人工资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桂英、曾凌、曾志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审判员 余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姚慧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