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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行终字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群与建湖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群,建湖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9行终字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群,居民。委托代理人顾大松,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湖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建湖县城冠华路888号。法定代表人孙育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喜,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唐崇楼,该局法律顾问。上诉人陈群诉被上诉人建湖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建湖国土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不服建湖县人民法院(2015)建行初字第00016号行政判决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群及其委托代理人顾大松,被上诉人建湖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王立喜、唐崇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建湖县人民法院(2015)建行初字第00016号行政判决;二、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陈群。审 判 长 李 村代理审判员 周 和代理审判员 李星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