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3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席洪梅与郑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1244号原告:席洪梅。被告:郑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洪梅诉被告郑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洪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席洪梅负担。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