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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3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席洪梅与郑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1244号原告:席洪梅。被告:郑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洪梅诉被告郑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洪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席洪梅负担。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