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2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惠州市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惠州分公司、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惠州分公司,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陈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2执954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黄清火。委托代理人:刘伟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惠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仅限办公)。负责人:陈春喜。被执行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揭西县。法定代表人:蔡东。被执行人陈少良,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737,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惠州分公司、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陈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惠州分公司、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陈少良应向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执行款人民币829083元及执行费5799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02执954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贵传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代理审判员 张淦如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马茂腾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