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彭某与山东菁华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山东菁华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民初559号原告:彭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山东菁华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308国道与105国道交汇处西南角林寨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吕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山东菁华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全部偿清借款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兴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唐瑞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