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1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刘富豪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富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11刑初27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富豪,曾用名刘洪,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公二科刑诉(201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富豪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一并提交了官检公二科量建(2016)28号量刑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9日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常宏敏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富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刘富豪伙同代某某、代某、宋某某、李某(四人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在昆明市官渡区六甲乡福保村村口昆明市第九中学附近将放学回家的昆九中学生彭某某、周某等人拦下,并威胁彭某某、周某等人拿出身上的钱。后代某某等人强行将彭某某衣服内的60元钱搜出抢走。公诉机关针对起诉指控的抢劫罪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被告人的户口信息一份证实被告人的身份信息与起诉书所列一致。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9月10日民警在昆明市第九中学大门口附近巡查可疑人员,同日18时30分许,发现三名男子形迹可疑,遂上前盘查,其中一名男子逃跑,民警控制另两名男子,后经核实,该两名男子在昆九中门口附近有收取学生保护费的重大嫌疑,后将两人带回做进一步审查。3、报案报告证实:报案称被害人彭某某于2015年9月9日被七名男子拦住,他们将其60元抢走,并对其进行威胁,让其帮他们到学校偷电动车,帮他们在学校收钱给他们,被害人彭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派出所报案;昆明市第九中学副校长刘某某称本校学生被收保护费,于2015年9月11日向派出所报案。二、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2015年9月9日下午放学,我和同学周某各骑一辆电动车、汪某某步行慢慢走,在我们三个人行至福保村环岛快到收费点的时候,这七个男子就张开双臂站在我们前面路中间把我们拦住,我们被拦下后,站在我右边脸上纹五角星的男子就说:身上给有钱?拿点来用用。我回答说:没有。围住我们的这四个男子就说让我返回学校去偷一辆电动车来给他们,当时我就说不敢去。这个时候四个男子就在商量说不能白来,提议换上我们的校服进去偷电动车,四名男子中一名瘦高的男子就来拿我放在电动车手把下面的衣服,并把我放在衣服口袋里的80元钱拿走了,还骂我说:你不是讲你没有钱吗?这个瘦高男子搜了我的钱后就把钱交给了染黄头发的男子,当时我就说:我只有一件校服,把我的衣服还给我,我的父母在老家,没钱了早点都无法吃。黄头发的男子又把衣服和20元钱还给我。这伙人临走的时候,黄头发就对我说:让我们去学校里面收别的同学的钱来给他们,他们五天来一回,每次每人必须交够200元给他们,他们人多会给我们撑腰,如果不交的话就要收拾我们,也就是打我们。当时四个人围住我,另外三个人围住周某同学。当晚我特别害怕,心里一直在想这件事情,想着要转学,但是父母亲又不在。2、被害人周某的陈述:2015年9月9日下午,我们放学回家,这七个男子就张开双臂站在我们前面路中间把我们拦住,我们被拦下后,黄头发的男子站在我的前面,还有两名分别站在我的后面,三个人将我围住,黄色短发的男子就把我的电动车钥匙拔走了,当时我很害怕,想跑都跑不了。我们被拦下后,站在我前面左脸上纹有五角星的男子就说:身上给有钱?拿点来用用。我回答说:没有。他就说让我去学校里收学生的钱,我说收不着钱。对方说,你们先拿出200块来,这时三名男子其中一个黑色长发穿拖鞋的男子,就坐在我的电动车上面,用手摸我的口袋,没有摸到钱他就一直坐在车上,站在我前面脸上纹有五角星的男子就跟我们说我们五天来一次,如果收不到钱,就打我们,后对方又让我们去学校里偷电动车。后来几名男子又重复说之前的话,说完后就让我们回家了。三、被告人刘富豪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刘富豪在公安机关共做三次供述,其供述基本一致:2015年9月9日18时左右,我和代某某、代某、宋某某等共七人从呈贡来到六甲乡昆九中这里玩,代某说来抢点学生的钱花花,当时我们是看到学生两三个,两三个骑着车过来,我们就围过去拦下来不让他们走,让他们把车停好,叫他们把身上的钱拿出来给我们,否则就要收拾他们,学生当时看我们人多,就不敢动了,代某还去搜学生的身,当时好几个学生身上没有钱,没钱的我们就让他们这几天准备好200元钱给我们,我们过两天过来收,如果不拿钱我们就要打他们,学生吓得都不敢动我们一共拦下了十多个学生,只有一个学生身上有80元钱,代某就把学生的钱从学生身上抢走了,还了20元给学生,抢来的60元被我们吃饭花了。问:你们在抢学生的过程中有没有威胁学生?答:威胁了,我们说不把钱拿出来我们就要打他们,他们就向我们求饶,说他们没有钱,不要打他们。四、证人证言1、证人代某某的证言:刘富豪和我们一起拦三辆电动车并让对方拿钱。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我、代某某、代某、刘富豪我们喊学生去学校收保护费,一人收100元,明天到学校和他们要,不拿就收拾他们。3、证人代某的证言:我就在福保村村口拦住几名骑电动车的学生,我们问他们有没有钱,对方说没有,我把放在电动车上的一件蓝色校服扯过来穿到身上,我又摸了一把衣服口袋,发现一个口袋里有东西,我就喊代某某把东西捞出来看,代某某拿出东西是钱……刘富豪说:“你们去学校收保护费,收两、三百,只要收不到就和我们说,我们去打他们。”4、证人李某的证言:我们这边的人出主意:“收点学生的保护费用用。”说完之后,我们都同意了,之后我们十个人就往昆九中门口方向走,走了十多米远我们十个人就拦住了十多个学生……吃饭的时候代某某和代某说收了60元的保护费,他们还说他们开始向学生要钱,学生说没有钱,他们搜身就搜到60元钱。代某某和刘富豪还说明天再去学校收保护费,我们吃完晚饭,一群人就各自回家。五、辨认笔录被告人刘富豪对作案地点及同伙进行了指认、辨认。对上述认定的事实及起诉指控罪名,被告人刘富豪当庭辩解自己没有使用暴力、没有威胁,只是去要钱。本院认为,以上指控证据系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依法收集,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锁链,均系合法、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依法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富豪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刘富豪犯抢劫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针对被告人刘富豪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本院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依据报案报告、被告人刘富豪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实被告人刘富豪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拦下、围住被害人并使用暴力、语言威胁的方式实施了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被告人刘富豪的行为符合认定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刘富豪对指控其犯抢劫罪有异议的辩解观点属法律认识错误,对该项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官检公二科量建(2016)28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刘富豪判处四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案件事实、情节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刘富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富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婉菱人民陪审员 杨兰婷人民陪审员 普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仲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