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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402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兴际华伊宁县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兴际华伊宁县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402财保9号申请人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解放西路322号。法定代表人曾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闳鸽,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新兴际华伊宁县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县伊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兴际华伊宁县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兴际华伊宁县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00000元。申请人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兴际华伊宁县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00000元。申请人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昱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雷 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