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华与任耀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任耀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1455号原告张华,女,汉族,生于1976年,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任耀国,男,汉族,生于1986年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诉被告任耀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