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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终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德浦与被上诉人杨德和法定继承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德浦,杨德和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12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德浦,男,194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三明市公路局退休工人,住三明市三元区。委托代理人刘夏英,女,194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系上诉人杨德浦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德和,男,194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退休干部,住三明市三元区。上诉人杨德浦因与被上诉人杨德和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15)元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变更合议庭成员,于2016年3月16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德浦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夏英,被上诉人杨德和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分管院长审批,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德浦、被上诉人杨德和之父杨尚基与其妻许兰娇生育四个子女,对本案讼争房屋享有共有权的人为杨德浦、杨德和、杨淑珠、杨淑华,而本案涉及的是对遗产的分割,四个子女均应列为当事人,应追加杨淑珠、杨淑华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存在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15)元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  祖  超审判员 谢  学  斌审判员 方  丽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春莲(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