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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执字第20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戴杨与葛本兵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杨,葛本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2043-1号申请执行人戴杨。被执行人葛本兵。申请执行人戴杨与被执行人葛本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后民初字第8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葛本兵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7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