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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1执147号安徽福联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明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军明、刘晓丽:你们与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合民二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即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227652元、诉讼保全担保费25632元、律师费10万元、代偿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定计算)。二、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按法律规定计算)。三、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61420元,本案执行费66324元。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附: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户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1×××05本院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邮编:230071联系人:合肥中院执行局刘珍文联系电话:0551-6535****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