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余执民字第38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余姚市金驰缝纫机械有限公司、徐建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余姚市金驰缝纫机械有限公司,徐建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83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代表人:张伟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余姚市金驰缝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徐建富,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徐建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余马商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以(2015)甬余马商初字第17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余姚市金驰缝纫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余姚市马渚镇北祥路13号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余姚市金驰缝纫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余姚市马渚镇北祥路13号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马渚镇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余国用(2010)第16863号]及其他地上建筑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更多数据: